2017/10/23 13:53:04 From: 十八子
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
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新法主要有十二个显著变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在立法定位方面,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更加强调生命至上,更加强调以人为本。
二、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三、确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法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四、明确了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五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六、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
七、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不建立将受处罚;
2、企业负责人增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
3、强化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用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进一步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 有提出解决的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
九、赋予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强化了安监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的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十二、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